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现优秀的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正式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班学生。
第三条 评选等级、奖金及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每学年评定一次,奖金及评选比例如下:一等奖学金4000元,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二等奖学金2000元,按学生人数的6%评定;三等奖学金1000元,按学生人数的14%评定。
本科生中来自新疆、西藏以及其他省市的预科、内地高中班的少数民族在校学生,评选名额指标可单列。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热爱本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习成绩良好,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3、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劳动实践,生活态度积极,身心健康;
4、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和集体活动,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5、学年度没有受到校纪校规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条 评选条件与依据
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完成该学年度本专业教学计划基本内容,且必修课成绩无不及格者,可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严格依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成绩和名次,测评办法依照《合肥工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执行。
第六条 各院系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评定比例,认真对照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件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及获奖证书每学年发放一次。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先参加当年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如同时获评,学校将只发放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证书,不发放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 已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同学,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及证书。
第十条 已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同学,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奖学金,真正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1级及以后入学的在籍在校本科生、预科生,2020级及以前入学的学生按照原《合肥工业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合工大政发〔2010〕104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