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同学在志愿服务时的合法权益,促进我院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述志愿服务活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学院团委指导,各基层团支部委员会具体执行,是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团体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保护自然的公益性行为。
第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以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为主要内容,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和节俭、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志愿服务的我院在籍学生。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服务组织,是指:
(一) 我院相关机构、服务团队;
(二) 合肥工业大学各学院志愿服务机构;
(三) 校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八条 鼓励全院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志愿服务能力。
第十条 志愿者需注意自己所参与的活动性质及组织者的正规性,任何志愿活动以保护自己人身、财产等安全为前提。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三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 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优先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
(三) 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四) 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获得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 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帮助的权利;
(六) 对志愿服务组织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拒绝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服务;
(八) 法律、法规及学校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权利。
第十四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二) 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 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不得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 因故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提前告知志愿服务组织;
(五) 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六) 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要求不符的行为;
(七) 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八) 法律、法规及学校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 文体服务、支教助学、科技推广、环境保护;
(二) 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
(三) 精神抚慰、心理援助;
(四) 法制与社会公德宣传;
(五) 大型社会活动;
(六) 学习帮扶活动;
(七) 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 我院各社团所举行的文体、科技类等活动,隶属干事所参与组织安排等干事职责内工作不计入志愿时长。
第十七条 我院志愿服务组织或团队可联系需要志愿服务活动或组织,在有能力承接该志愿服务活动的前提下进行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对于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或组织,可以向我院志愿服务组织或团队提出申请,并如实告知所需志愿服务的内容和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并给予答复;对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交通等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办理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及各项权利,如实告知志愿服务项目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条件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培训,以及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参加大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根据志愿者的要求,就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出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 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 连续7天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 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 组织志愿者在合肥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 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签订的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 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 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 风险以及保障措施;
(五)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六) 争议解决方式;
(七) 其他需要协议的事项。
第四章 志愿时长
第二十四条 每人每学期需完成20小时志愿服务时长,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每人每学期需完成40小时志愿服务时长。
第二十五条 每位同学做完相关志愿服务并得到证明后,提供本次志愿服务信息给班级组织委员进行记录,提供的信息包括活动主题、内容、组织或认定单位、认定时长、服务对象、服务时间等信息,并发送相关证明照片,包括参与活动时的照片和证明材料电子版照片,之后在学院志愿服务网站上申请时长。
第二十六条 网站将每月集中对大家的申请进行审核,登录账号密码忘记联系班级团支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志愿活动需由校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各学院志愿者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组织认可并出具相关纸质材料后,由学院核实认定后可计入志愿时长。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院有权对申请志愿服务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计入志愿服务时长。对于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请的事项并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及相关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表现突出者给予“优秀志愿者”称号。同时每位同学毕业前学院将开具志愿时长证明,并在合肥工业大学毕业生登记表上如实记载,装入人事档案。
第三十条 对于各学年未按照规定完成志愿时长的学生,学院视具体情况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捐资奖学金中一项或几项的参评资格,不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及十佳大学生等各类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对于毕业前未按照规定完成志愿时长的学生,学院不为其开具免试研究生推荐书或出国推荐信,在《合肥工业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注明“未完成学院规定志愿服务”并寄至相关就职企业、科研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6年6月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