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合工大政发〔2013〕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我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MBA/MPA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统筹国拨资金和校筹资金设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期限按规定学制拨款周期执行。
第四条 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18200元(其中国拨12000元,校筹6200元),硕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7200元(其中国拨6000元,校筹1200元)。以上资助标准如遇国家、学校政策调整,以当年政策为执行依据。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每年按12个月发放。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具体审核确定符合发放条件的学生并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表,将发放表报送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汇总后交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核算发放。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注册为硕士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有义务参加学校、学院和导师安排的研究生“三助”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或恢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一)已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研究生,自办理次月起停发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二)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办理次月起停发其助学金;
(三)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停发其助学金;
(四)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实际在读时间发放其助学金;
(五)因联合培养等学校资助公派出国(境)的研究生,停发其助学金,待其回国(入境)后办理完报到手续后恢复发放,停发的部分不予补发;
(六)档案不符合我校要求或未按规定转入我校的研究生,暂不发放其助学金;待档案材料按要求补齐并转入我校后,恢复发放助学金,同时未发放的部分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工大政发〔2014〕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