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所有者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企业高效、规范运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和《合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所属企业是指合肥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含实际控股)企业(其中资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所属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代表国家对资产公司行使股东(投资人)权利,享有所有者权益。资产公司对下属企业行使股东(投资人)权利,享有所有者权益。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代表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教育部、财政部高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对资产公司行使股东职责,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资产公司对下属企业行使股东职责。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校国资委领导下,代表学校负责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权限
第五条 有关学校所属企业的资产管理,采用分级决策,明确划分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校国资委、资产公司董事会三者的决策权限。实行“学校—校国资委—资产公司董事会—资产公司—下属企业”的管理体制及决策的机制,不断完善所属企业党建工作和法人治理结构。
第六条 学校对资产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职责,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要求,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校国资委、资产公司董事会按权限决策涉及出资人权益、重大发展规划等事项。
第七条 涉及国有资本出资人的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具体事项依据《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合肥工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八条 校国资委按规定权限审核或报备学校所属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校国资委审议的事项:
(一)遴选资产公司校方董事、监事,对资产公司的董事、监事进行考核;
(二)审议资产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资产公司重大投资、股权转让及资产处置等事宜,并按规定权限审核或报备。
第十条 学校所属企业由资产公司统一管理。资产公司要认真遵守相关程序,完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一)经营计划,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二)制订重大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的方案,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报学校核准;
(三)提出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建议名单,报学校核准;
(四)资产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五)风险内控管理体系;
(六)学校授权或资产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所属企业产权层级应控制在三级以内(资产公司为一级)。资产公司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所持股权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对外投资所形成的全部股权,管理学校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承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学校授权,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依法对投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管理,通过选派董事、监事及提出高层管理人员任免建议、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章程等方式,参与所出资企业重大决策,行使股东权利和获取投资收益,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当规范管理、稳健运营、积极开拓、提质增效,确保学校所属企业健康发展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公司应当理顺全资、控股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控财务风险。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统一管理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预算及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企业经营数据报送等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应当坚持高质量发展、专业化建设,着力支持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会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以更好地搭建教学科研平台,服务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 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获得的股权,由资产公司统一管理,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持股时间超过5年的,应在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除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外,原则上,学校所属企业不再以任何形式投资新办企业。确因特殊情况,须以入股设立企业形式开展合作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以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治理。资产公司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所属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资产公司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学校所属企业应当依法对所参股企业履行股东职责,有效行使股东权利,注重投资回报,严格参股股权监管和产权管理,确保国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重大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坚持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决策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加强企业资产负债约束。资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企业举债、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统筹做好所属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严格控制所属企业举债规模,严格管控所属企业担保行为。
第二十三条 规范固定资产处置程序。所属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置,由企业依法依规决策,按照处置资产价值分级报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决策。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规定办理报批。所属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国家规定、按管理权限,报财政部、教育部、证监会等有关部委及学校批准。所属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登记、无偿划转、协议转让以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转持社保基金、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按规定要履行国有资产报批手续的事项,应当按相关程序办理。所属企业内部决策完成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报上级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规定办理评估备案。所属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资产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所属企业内部决策完成后将评估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立退出机制。资产公司不定期对下属企业进行清理排查,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依规关、停、并、转;对与学科建设无关、对教学科研无促进作用或长期不向学校分配利润的企业,应当尽快撤出投资;对产权链条过长难以监管的企业,应当压缩产权层级或退出投资,从而降低管理风险。资产公司及时办理工商注销、股权变更登记及对使用校名校誉企业更名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所属企业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体系。学校对资产公司进行绩效考核,资产公司对下属企业进行绩效考核。企业绩效主要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考核企业经营业绩,除了参照学校的文件,还需结合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企业的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资产公司董事会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审议并对考核结果加以应用。企业考核结果作为确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确定企业负责人收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学校构建国资委和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社会监督等内外结合、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立体化监督体系。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所属企业的内部监督体系,筑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第一道防线。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内控、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资产公司党委要在企业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面发挥主体责任。资产公司在廉政风险防范方面接受学校纪委和监察处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资产公司财务管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对资产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对资产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加强审计结果运用。资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对所投资全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加强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当每年或根据要求向校国资委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资产公司应当对每年的年度经营情况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机构由资产公司监事会委托,审计结果应当向资产公司董事会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报校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主体,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